丈夫与人同居 妻子获精神赔偿
2008-05-05 20:23:09.0

  张月娥起诉称,1997年,她与赵有财登记结婚,第二年生下了一个男孩。从2005年开始,丈夫就不回家居住,在外与他人同居,对家庭不闻不问,并对她实施家庭暴力。

  因此,张月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,要求孩子由其抚养,赵有财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;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10万余元。

  赵有财表示其同意离婚,但索要孩子的抚养权。他表示,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过错,与他人同居的时间也只有十几天。

  法院认为,因赵有财与他人同居,张月娥作为无过错方,有权要求赵有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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